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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非财务审核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2 1219
一、创业板市场定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
1、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2、对下列领域的企业应当慎重论证,说明企业在技术和业务模式方面是否具有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升级:纺织、服装;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金融;一般性服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一、创业板审核基本情况

1、基本理念
(1)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要求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发挥总协调人的作用。
(2)目前创业板只受理鼓励类的企业。

2、审核原则
合规性审核为本;信息披露为核心;风险发现为重点。

3、审核流程
(1)进一步优化收到书面反馈回复后的审核流程,确保所有的审核人员(预审员、处长、主任等)遵守程序、标准、专业、纪律。
(2)希望保荐机构拿到反馈意见后主动与审核人员沟通,切忌多次反馈多次沟通的情况,切忌挤牙膏的情况,反馈回复要到位,原则上不进行口头反馈。
(3)二次书面反馈的三种情形:反馈回复后还需要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出具报告或专项核查等;要求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性文件或者支持性文件;存在首次反馈意见未涵盖的情况。
(4)提请委员关注问题:反映发行人特殊特征的重大财务和非财务问题(不一定是负面的);发行人违反或涉嫌违反发行条件的问题;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事项;影响对发行人诚信规范判断的事项;其他影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事项。

二、创业板审核关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①批准程序:2006年公司法以前股份公司设立是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设立不论以前还是现在都需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程序。
②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募集设立还不能实施。
③运行期限:因为两套财务指标,第二套有成长30%的标准,那么运行需要完整三个会计年度。
2、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①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债权出资的,债的形成必须是真实的,债应该是发行人的对外债权,不能是第三方债权。
②出资资产条件:可计量和可转让的。
③出资比例:老公司法无形资产20%比例,高新企业可到35%;新公司法之后可以最高到70%。中关村、深圳等地方法规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自行约定,会要求保荐机构和律师这样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注册资本
足额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主要资产
①公司赖以经营基础的核心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土地获得程序是否有瑕疵,权属没有问题;房屋建筑物;核心技术是不是存在纠纷,股东以技术出资是否涉及职务成果的问题。
5、发起人和股东
①资格问题,包含合伙企业;
②股东人数,小于200人。PE股东人数的计算,私募基金算一个股东,合伙企业也比照私募基金掌握。历史上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问题,明显规避制度,变相超过200人的情况要清理。
6、股权清晰
①控股股东或受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国有股份:股份设置批复(历次国有股变动都要有批复文件);股份转让(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如果程序上有瑕疵,要求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历史上的行为出文确认);国有股转持(豁免情形也需要有豁免文件,申报之前就要明确下来)。
③集体股份:集体股份的形成、转让退出是否履行了集体决策的程序;集体股份无偿量化给自然人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作出确认意见。
④股份代持:不承认任何的代持行为,上市之前都需要解除。往往会有举报问题,核查时要全面。
⑤突击入股:不仅包括申报文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包括申报前一年;披露与核查。
⑥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解除;包括对赌协议。
⑦股份锁定:从严要求;突击入股的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6个月锁定;从控股股东受让的,根据控股股东要求锁定。
7、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具有稳定性
①考察期:两年;
②业务:适用意见3号;
③董事和高管:人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人数是一个因素,但是不会简单看一个人数的变化,变化是不是一个积极的影响而不是一个不利的影响。
④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稳定性及共同控制(适用意见1号)。共同控制:持股比例最高的24个月没有发生变化;第一大股东也是不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还是要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据要充分合理;如果出了反馈意见,也不要去猜审核人员的意思,如果你认定就是正确的,那就不要去随便改,只要解释清楚就好。从公司的历史沿革、历次决策等来判断实际控制人是谁,而不是去猜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看法。

(二)业务经营

1、主营业务突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①经营资质是否齐备、有效(关注:有效资质即将到期;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②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③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冶金、化工、石化、煤炭、水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采矿业),需省级环保部门出文;其中,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及跨省从事重污染生产经营的,需要国家环保部出文。

(三)独立性

1、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均应该纳入进来;如果有部分资产留在控股股东之外,那么就有瑕疵。
2、业务独立: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置、业务体系独立。【资产完整和业务独立是紧密相关的】
3、人员独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财务人员、营销负责人不得在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和领薪。——实际控制人多处兼职问题:一般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多处兼职是否有利于发行人的持续发展,是否能够保证在发行人处能够尽职和履职,是否会有足够精力来发展发行人的主业,要发表核查意见;辞去不必要的兼职和对发行人有影响的兼职。——关键技术人员多处兼职问题:不是很普遍。一个看技术保密性,二看发行人研发体系是否能够独立,会重点关注。
4、财务独立:独立账户。
5、机构独立: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6、同业竞争:不接受承诺未来解决的对策。有的发行人股权分散,主要股东如果有同业竞争或者利益输送也不行。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方:主要依据会计准则来披露;关联方只要是报告期内存在过的,不论是注销了还是转出去了都要进行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允和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关注决策程序、交易内容和对交易双方的影响、定价依据及价格是否公允。非关联化问题:关联方注销的问题:注销的原因、注销时的资产情况和盈利情况、注销后的资产处置问题等;【关注上述企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四)公司治理和规范运行

1、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
2、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原来不规范,如果以后没了没问题;在中介机构进场后仍然发生大规模的资金占用,那么会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就算是程序合规的担保,还要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如果被担保方经营能力不行,那对发行人也会有影响。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这里的考察期也是三十六个月。在法律规定方面,主板和创业板的规定是一致的。
4、社会责任:依法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关注的非常细致;

(五)募集资金运用

往往存在大规模扩张产能的情况,关注是否产能能够消化,巨额折旧是否对发行人有影响。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

为了证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去注册了很多发明专利,审核中数量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去凑数量,主要还是关注核心技术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创造的盈利能力。有人举报很多专利在生产经营中均没有作用。专利与发行人业务的具体关系是怎样的?

三、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设立及出资问题
1、无验资报告
①案例:整体变更设立时未进行验资及审计,但完成了工商注册,省级人民政府对设立时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确认。
②分析:A、办理工商注册时申请报告的齐备性是前提,无验资报告无法确定出资是否缴足、是否真实;B、在无验资报告的情况下完成工商注册是否是依法行政行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并不足以证明,需要国家工商局对此事项出具认可意见。该项目最终被否决。
③处理建议:A、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程序后运行36个月;B、由上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局认可其下级单位(当地工商部门)行政行为的效力。
2、出资不实
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的,视同出资不实。出资不实事后规范整改的,须如实披露信息。主板出资不足的执行以下规定: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规范后运行36个月;占比30%-50%的,规范后运行12个月;占比30%以下的补足、如实披露并拿到认可后,不构成障碍。
3、抽逃出资
①例1:抽逃出资的金额较小,已在报告期前补足出资,没有证据显示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工商部门对此行为出具确认函,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不予处罚;以分红补足出资的,需股东出具确认函;以代垫工程款补足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终认定不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
②例2:抽逃出资的金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已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需要工商部门认定不予追诉、不处理;个人建议运行36个月后再来。
4、技术出资
①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出资技术与出资人原任职单位、发行人的关系,经营业务与原任职单位经营业务相同的,需原任职单位出文予以确认。原有的技术人员离职后自立门户的,利用的是原任职单位的技术或者与原技术存在一定的渊源,需重点关注与核查。
②技术出资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若用于增资的技术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③业务技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拿进发行人的,要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还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全部进入发行人?
④关注知识产权、技术是否存在侵权等法律风险及纠纷或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目前仅有10%左右的企业有发明专利,大部分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关键在于技术对发行人业务的积极贡献,对收入、利润的影响程度,对此应重点关注。
⑤技术涉及外方技术许可,或者是基于境外已有技术进行再次开发的,应从相关性方面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独立性问题
1、业务和资产的完整性
①报告期内无偿使用关联公司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向关联公司租用。报告期内上述不规范、不独立事项,无法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作出判断,最终被否决。
②关联交易>30%的认定为金额较大,<30%不见得不关注,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业务链核心环节相关交易的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否依赖关联方或第三方?生产链是否完整?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30%也被否决。核心、必备的业务环节依赖关联方,也构成发行障碍。
2、同业竞争
①同业竞争问题本身构成实质性障碍,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承诺并不能使问题不再成为问题(承诺目前有被滥用的情形),仍然构成发行障碍。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有承诺只是多了一个参考。
②报告期内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比较多或比较乱,刚完成整合的,要关注报告期内被注销公司注销前后的财务数据、设立以来的财务数据,关注人员、资产的处置情况。
3、关联方非关联化
①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是否真实。发行人与原关联方无资产、业务的任何往来,交易规模小,存续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则认可(因为操纵的余地不大);反之,肯定提请委员关注。
②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如实披露,若故意隐瞒被举报的则是诚信问题,会导致对整个核查情况产生怀疑。
4、关联交易
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偏离较大的,构成发行障碍。

(三)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问题
1、存在内控缺陷的,应运行一段时间,建议至少运行半年以上。又如,发行人将控股子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被举报且经证实转让前控股子公司发行多起安全事故和合同纠纷,属于故意隐瞒,被否。
2、发行人董事、监事应具备法定资格,不属于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证券公司高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等不得违规持股的情形。
3、关注家族企业董事、高管的构成及监事的独立性问题,关注管理架构的有效性,是否具有约束力,未来是否存在可能损害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4、环保合规文件(若不是重污染企业要提供无违规证明,重污染企业要进行环保核查,文件中若有模糊字样,或强调说明段的,则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详细说明,并在招股书中披露),保荐机构不能仅仅依赖环保部门的文件。

(四)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①例:客户集中度较高,募投项目不是目前主导产品;募投产品为新产品,或者尚未获得主要客户的认证。
②关注未来经营情况、盈利能力、成长性,核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因素或不确定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了,所以关键还是盈利能力。
③募集资金在使用上放宽限制(可补充流动资金、还贷、替换之前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但要慎重);创业板不再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发行人必须证明符合相关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有产能的关系;增加一个项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要做分析,不再有预计募集资金额的概念。

(五)信息披露问题
1、风险披露不充分,以过多公司优势或对策的陈述掩盖风险,名义说风险,实际说优势。不能有对策,对策要放在其他地方。
2、披露的行业竞争格局、竞争对手、市场占有率、市场排名等情况的数据来源缺乏客观性、权威性,确实没有数据的就不要写,可在“招股书不适用”专项文件中予以说明。极端性的语言,如“最早”、“最大”之类的字眼,如果没有依据的,也不要写。
3、报告期内关联方、注销公司、客户关联等情况均要如实披露,被动披露涉及诚信问题。
4、对发行人申请受理后至上市前发生的新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补充披露。
5、豁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发行人需要提交豁免披露的文件,中介机构要核查这样豁免的信息是否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军工秘密需要科工委的确认;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是不予豁免的,除非发行人有充足理由。
6、预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后、发审委审核前;
7、静默期:受理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禁止公开宣传。

(六)其他
1、股份锁定:创业板与主板的要求不一致,创业板要求的时间点受理前6个月,董监高的关联方(直接、间接)按董监高锁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按控股股东锁定。
2、诉讼、仲裁、违法违规行为的披露不以重大为原则,都应披露,重大不重大是发行条件的判断。保荐机构、律师未能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在所出具的文件中进行充分说明及对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
4、突击入股: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按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掌握(按IPO管理办法)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内,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7、红筹架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自然人的小红筹要取消红筹架构,便于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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