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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非财管理 > 经典案例 > 股票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股票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7 1208
个人在持有股票期间获得的分红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而其在证券市场获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额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年】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各》 (财税 【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政策解读】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时间实行差别化个税。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案例】

张某购入甲公司股票,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后甲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张某可分得40万元(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现张某拟转让股票,聘请税务筹划咨询机构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咨询机构设计两种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方案一:等到分红派息日分得40万红利,此时股票除权后的价格理性回归到500万元,张某再将其出售。

方案一中分得的红利减半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后,张某的税后收益为36万元。

方案二:在分红派息日前,由于含权股票价格上升,张某在其理性上涨到540万元的峰值时将股票售出,将本可获得的股息性所得40万元隐含在转让所得中实现;

方案二中张某获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其税后收益为40万元(不考虑印花税、佣金等)。

筹划效果:方案一交纳个税4万元,方案二不交纳个税。

选择方案时,根据实际的情况,如果此股票非常有潜力,建议长期持有,股票持有1年以上税负率为5%。相反,如果股票预期趋势向下,且跌幅的金额大于节税的金额,则建议短期持有股票,税负率在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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