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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职责与权限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3 1222

(一)出纳人员的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严格做到日清日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也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核对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所编制的收付款凭证按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外汇出纳也越来越重要。所以出纳人员应熟悉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结汇、购汇、付汇,避免外汇损失。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结算。这是出纳员必须遵守的一条纪律,也是防止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纳员应严格遵守支票和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从出纳这个岗位上堵住结算漏洞。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等)的安全与完整。要建立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保管责任制,如发生短缺,属于出纳员责任的要进行赔偿。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印章、空白票据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出纳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通常,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名章要实行分管,交由出纳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规定使用用途,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二)出纳员的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我国《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会计法》的这些规定是: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利。 出纳员每天都和货币资金打交道,在平日开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支付结算办法》。而在执行这些法规规定时,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出纳员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职权。 

3.管好用好货币资金的权利。 

出纳员掌握着单位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及周转速度的快慢。因此,出纳员应充分发挥主人翁的意识,为单位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资金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提供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周转信息,这也是出纳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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