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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实操 > 会计零基础 >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5 1190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查验经办人身份证件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1号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修订表证单书)

3.A0705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4.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5.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6.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7.当期《资产负债表》。

8.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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