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查验经办人身份证件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1号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修订表证单书)
3.A0705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4.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5.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6.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7.当期《资产负债表》。
8.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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