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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实操 > 真账实训 > 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3 109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 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对其进行分类,具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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