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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城市交通运营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3-11 1198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16 号通知,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继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后的又一个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去年12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130号《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且该政策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中提到: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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