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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务管理 > 税收政策 > 4月1日起五省市将实施境外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4月1日起五省市将实施境外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来源:财政部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3-31 1037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离境退税政策是国际通用法则,也是旅游发达国家和城市吸引境外旅客的重要手段。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离境退税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明确办理离境退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是退税对象,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二是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三是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天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第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和消费;第三,离境日离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第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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