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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实操 > 会计零基础 >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及信息采集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及信息采集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5 1310

一、业务概述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按规定单独报送的出口退(免) 税相关涉税资料。

二、申请条件

纳税人按规定单独报送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资料。

三、办理材料

出口退税资料报送及信息采集需报送的的资料:(下述资料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均应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1. 外贸企业报送与采集出口业务自查表时,应报送:《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电子数据、《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外贸企业)》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外贸企业)》。

2. 生产企业报送与采集出口业务自查表时,应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电子数据、《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生产企业)》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生产企业)》。其中出口商品不是外购商品的不需提供《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出口商品不是委托加工商品的不需提供《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3. 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报送与采集《供货企业自查表》时,应报送:《供货企业自查表》及电子数据、《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料进情况调查明细表》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其中出口商品不是外购商品的不需提供《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出口商品不是委托加工商品的不需提供《委托加工主要原材料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和《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4. 非申报收汇类企业按照税务机关审核要求在申报收汇及相关业务资料时,应报送:《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电子数据(或者《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收汇凭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其中《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收汇的,需要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需按规定提供。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的需提供《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电子数据,出口企业是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及电子数据。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

(一)生产企业(在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二)外贸企业(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三)其他单位(在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在各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在直属税务分局服务厅)

(五)研发机构(在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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