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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税辅导 > 经典案例 >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爆破劳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爆破劳务的税务筹划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7 1232
【案例】
  A爆破公司主要从事工程爆破劳务、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年爆破施工费收入20000万元。与B建筑企业签订爆破施工合同,自行采购火工品材料。

“营改增”后该业务模式类似于建筑行业的专业分包行为,具体的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爆破公司针对其提供的爆破劳务和爆破所用材料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劳务属于建筑业专业分包项目,适用建筑业11%的适用税率。其提供爆破劳务过程中使用的爆破材料合并到爆破劳务价款中与公司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爆破公司只能按照建筑业11%的适用税率,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筹划前】
B建筑企业公司可抵扣的增值税为20000/(1+11%)*11%=1981.98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筹划思路】
B建筑企业分别与A爆破公司和C爆破材料公司签订爆破劳务合同和爆破材料销售合同。A爆破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C爆破材料公司提供火工品材料发票,B建筑企业将款项分别支付给A爆破公司及C爆破材料公司。爆破费10000万元、材料费10000万元。

【筹划后】
B建筑企业公司爆破费可抵扣的增值税为:
10000/(1+11%)*11%=990.99万元;

B建筑企业公司火工品材料可抵扣的增值税为:
10000/(1+17%)*17%=1452.99万元;

【筹划效果】
比筹划前可抵扣1981.98万元,多抵扣461.99万元。

结论:爆破公司由建筑企业自购情况下可以获得17%的进项税额,而由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劳务统一开具发票则只能适用11%的税率,使建筑企业间接损失了爆破材料价款6%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将爆破劳务和爆破材料分开签订合同,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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