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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高管配车的税务筹划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7 1462
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配车,根据现行的有关税法规定,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如果是作为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即产权人为高管本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而且,房屋或者车辆的拥有者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能在现有的条件下,对办公用房或用车进行筹划,将办公室进行改造或配备相应的车辆,取得这部分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从而形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汽车的日耗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既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少纳个人所得税,还可进行一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案例】
2015年3月,某公司专为其股东李某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让李某使用。该车购进时增值税为17万元,该小汽车预计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2.5%估计,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筹划前】
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了李某的个人名下,购车款由公司支付。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3万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含税价14.04万元(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
一、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筹划前,企业对李某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该公司是为李某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险,当然,购进汽车的增值税17万元不能抵扣,小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公司支付购买小汽车的支出100万元及每年折旧费用也无抵税作用。

李某对分得的汽车,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1-20%)*20%=25万元,10年中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17.04万元,取得的汽车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也不能抵扣。

【筹划思路】
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归李某使用。

【筹划后】
公司将购买的车辆作为办公用车,公司同样支付购买小汽车的117万元。此时小汽车的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可以抵扣、折旧及日常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费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

具体数据计算明细如下:
1、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00-100*2.5%)/10=9.75(万元);
2、小汽车的年日常使用费为:3+14.04/1.17=15万元;
3、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7万元+14.04/1.17*17%=19.04万元;
4、年形成费用(15万元+9.75万元)=24.7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24.75万元*25%)=6.19万元;

结论:筹划后李某不仅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还可以为企业减少税金25.23万元。

用同样的方法,我们还可以对高管人员购房做出类似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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