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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非财管理 > 税务管理 >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函调问题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函调问题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5-11-27 2316
    随着出口骗税的增加,税务机关为了加强了对出口退税的监管,往往通过函调的方式来核实退税的真实性,所以外贸企业一年当中,或多或少都会碰到税务机关的函调事项。那么税务机关什么时候会进行函调?函调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函调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图片来源:Pixabay的免费图片

    一般情况下,函调的具体做法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原来都是纸质函调,通过邮寄,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一、有如下情况税务机关会发函:(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第五条)
1、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2、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3、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4、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5、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6、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8、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二、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1号第八条)
1、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2、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3、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4、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5、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6、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三、函调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填写供货企业自查表(含一份主表及四份附表)一式一份(注:附表1的销售商品运输情况,不论送货、自提都要详细填列。其他附表没有发生的不需填,空白表不用交;
2、函调货物的关单、出口发票、发票对应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函调货物的进货发票、仓库入仓单复印件(由于外贸企业大多数情况无自有仓库,往来是从供货方购入商品直接运送码头出口,这时可提供供货方的出库单,一定要注意的是供货方的出库日期要早于出口申报日期);属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要附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
4、涉及函调货物的收、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或现金日记帐有关帐页复印件(包括支付货款的凭证、如果是CIF价出口的海运费保费付款凭证及出口收汇的凭证等);
5、涉及函调货物对应的应收、应付帐款明细帐页、购销合同复印件。
6、反映函调货物的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分类明细账复印件(必须要具体反映发票中实际发出货物的数量、金额);
7、函调商品的货物运输单据(指从货物运送至码头)。属物流公司及其它货运公司运 送的,应提供运输单据、运输发票(发票内容必须反映货物的名称、数量,没有的要另附情况说明,发票属汇总填开的附本次货物结算凭证,运费支付凭证。属厂车运送的,由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运输情况说明,内容必须包括运送日期、经办人、运送货物的名称和数量、送达地址,以及运送车辆的车牌号、司机,并附上有购方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送货清单。属购方自行提货的,由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运输情况说明,内容必须包括提货日期、经办人、运送货物的名称及数量,并附上有提货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提货清单。

    由于函调是要向供货企业核实的,所以外贸企业被税务机关函调时,一定要跟供货企业沟通好,保证外贸企业提供的资料与供货企业提供的资料相吻合。如:收付款时间的一致性,购销发票的一致性,出入库时间的一致性等。特别注意的是供货企业是委托加工的,加工后的商品直接运送到外贸企业的出口码头:一般情况下是供货企业将原材料运送至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后,加工企业直接将货物运至码头,要注意供货企业运送至加工企业的时间一定要早于出口出口日期,并要留有足够的加工时间,当然加工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要早于出口日期且运送至码头的时间也一定要早于出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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