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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
来源:互联网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1-22 1112
    1月20日晚间,在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国土部公开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之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处理因被认为和降房价和反腐相关,被广泛关注。但是随着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落地实施,专家普遍释疑,此举并非开征房产税。



    据悉,该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了完善,首次将公用产权划归业主名下。细则还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规范,将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三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中国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制度处工作人员表示,“相比暂行条例,细则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除了细则的出台,确保不动产登记实施的前提——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整合也已经基本完成。国土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的数据,全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不动产开始全面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9年后,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迎来了全面统一登记阶段。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均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细则完善不动产登记

    此次公布的细则提出了一些有可操作性的新规定。如: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细则”出台后,不动产登记的新增部门将渐入轨道,但不动产登记的存量数据库的建设,多部门协调力推不动产登记的机制仍需完善。

不动产查询受限制

    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之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处理因被认为和降房价和反腐相关,被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则新增了“查询目的的说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此次细则还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此前舆论担忧的“以人查房”曝露他人的财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的行为,将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

    从目前各地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情况来看,此前人们所担忧的“抛房潮”并未出现,房地产市场依然保持平稳。在法规细化、完善的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在青岛、厦门、深圳、武汉等多地陆续推开。短期来看,其对市场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但从长远效果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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