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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非财管理 > 税务管理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务优惠与办理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务优惠与办理
来源:理臣资讯 编辑:理臣教育 2016-06-05 1106

一、业务概述

①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②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即上述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业务发生时

三、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3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以申报表代替)。

2、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及注册资本金达到1.7亿元的证明材料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商事主体备案(有注明注册资本)的材料(需注明与备案信息相符);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五、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和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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