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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三部委联手志在稳定市场
来源:互联网 编辑:理臣教育 2015-09-08 1145
        9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发布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四大问题。

        通知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而按照此前政策,股息红利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为《通知》主要内容: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悉,该政策一出,立即引起轰动,不少市民为此拍手叫好。在熟读上述《通知》之后,理臣教育李老师认为当前股市总体相对动荡,此次政策的调整和前几年出台的政策是相似的,都是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利用政策优惠,消除危机,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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