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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非财管理 > 税务管理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编辑:财政部 2015-09-22 1097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化妆品制造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香料、香精制造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医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中药饮片加工
中成药生产
兽用药品制造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谷物磨制
饲料加工
植物油加工
制糖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水产品加工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食品制造业:
焙烤食品制造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方便食品制造
乳制品制造
罐头食品制造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其他食品制造
纺织业: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纺织服装、服饰业:
机织服装制造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服饰制造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皮革鞣制加工
皮革制品制造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木材加工
人造板制造
木制品制造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家具制造业:
木质家具制造
竹、藤家具制造
金属家具制造
塑料家具制造
其他家具制造
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浆制造
造纸
纸制品制造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印刷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记录媒介复制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
工艺美术品制造
体育用品制造
玩具制造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合成纤维制造
塑料制品业:
塑料薄膜制造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泡沫塑料制造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零件制造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金属制品业: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金属工具制造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搪瓷制品制造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通用设备制造业: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通用零部件制造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汽车整车制造
改装汽车制造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电车制造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机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电池制造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照明器具制造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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